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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醫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振添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07、16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振添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