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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VIEN TRONG NAM(中譯名:袁重南)選任辯護人 蕭世駿律師被 告 DUONG VAN HIEU(中譯名:楊文孝)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律師被 告 TRINH HUY HOANG (中譯名:鄭輝黃)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被 告 NGUYEN QUOC PHUONG (中譯名:阮國芳)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被 告 VU MINH HIEU (中譯名:武明孝)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820、10783、10797、12237、12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VIEN TRONG NAM(中譯名:袁重南)、DUONG VAN HIEU(中譯名:楊文孝)、TRINH HUY HOANG (中譯名:鄭輝黃)、NGUYEN QUOC PHUONG (中譯名:阮國芳)、VU MINH HIEU (中譯名:武明孝)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14年8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核被告所為擄人勒贖等犯行,其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1月7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認為羈押被告等人之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證人即被害人尚待詰問,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14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