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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MANH DUC(中譯名:阮孟德)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820、10783、10797、12237、12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MANH DUC(中譯名:阮孟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

二、經核被告所為擄人勒贖等犯行,其羈押期間將於115年3月17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件雖已辯論終結,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尚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