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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李定台被 告 劉忠烜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