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林貞妮被 告 賴奕丞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等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