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婉羚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114年度金簡字第24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161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2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262、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847、3848、3849、62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9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4
8、46047號、114年度偵字第10953、2972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提起上訴,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66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曾婉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沒收。
犯罪事實曾婉羚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收取、處理詐欺款項,並形成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他人持之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至2月間某日,將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及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並與A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某身分不詳之人,容任他人使用。嗣該身分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張錦昆等36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藉此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婉羚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證據
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
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歷經下列修正:
⑴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不分洗錢規模多寡,一律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惟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將條次移列為第19條第1項,區分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以上,分別依該條項前段、後段規定論處,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於洗錢規模未達1億元之情形,修正後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則提高至6月以上。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即中間時法),相較於該次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即行為時法),增加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可減輕其刑之限制;上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後,除將條次移列至該法第23條第3項(即裁判時法)外,且再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可減輕其刑之要件。
⒊被告幫助他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額未達1億元,且於審判
中始自白被訴犯行,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至5年;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3月至5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
行,乃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並侵害告訴人張錦昆等36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3
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金簡上卷第421-434頁)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未能因前案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再為本案罪質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遞減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核與起訴之
犯罪事實具事實上同一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雖漏未論及告訴人王信智受詐後,尚曾於112年3月1日9時53分許轉匯10萬元至A帳戶,且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部分,惟此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併予審究。
㈥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⒈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沈建昌之受詐情形,漏載其尚曾於112年2月24日11時13分許轉匯50萬元至A帳戶部分,就附表一編號28所示告訴人王信智之受詐情形,亦因移送併辦意旨書有所漏載,而漏未論及其另曾於112年3月1日9時53分許轉匯10萬元至A帳戶部分,尚有未洽;⒉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29、36所示被害人同為告訴人蔡尚芬,且詐騙方式、受詐轉匯款項之時間、金額、受款帳戶均相同,顯係重複列載,亦有違誤;⒊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他人對被害人鄭芙蓉實行如附表編號36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部分,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始另移送併辦,本案被害人數及被害金額規模皆因此而有所變動,且為原審所未及審酌。是檢察官雖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ㄧ部上訴(本院金簡上卷第15、198、344頁),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被害
人或洗錢之過程,惟其輕率提供帳戶資料,導致帳戶遭他人作為詐欺、洗錢工具使用,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金額之多寡,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扶養對象、曾從事客服工作、目前擔任臨時工、時薪200元、須按月負擔房租8,000元、另有車貸但無力償還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金簡上卷第419頁),與坦承犯罪、至今仍未彌補告訴人張錦昆等36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金簡上卷第405頁),且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採卷第19頁)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稱其未因本案取得報酬或任何好處(原審卷二第363頁;本院金簡上卷第408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其確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㈢洗錢標的: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定。
⒉告訴人張錦昆等36人受詐所匯款項,固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所稱洗錢之財物,惟考量被告係以提供帳戶資料方式幫助他人實行洗錢犯行,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且未曾實際經手、支配該洗錢標的,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本案經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檢察官於第二審移送併辦(即附表編號36)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認定之犯罪事實已與檢察官據以起訴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且另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所定情形,依上開說明,即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原審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非屬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業經原審退併辦,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未再移送,亦併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珮娟、蔡佳蒨、鄭淑壬、王繼瑩、鄭葆琳、黃振倫、何蕙君、陳旭華、洪榮甫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智炫提起上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張錦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錦昆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張錦昆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3時10分許 1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錦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第9-13頁;他一卷第7-8頁;交查卷第58卷第9-10、39-43頁;偵五十八卷第12-14頁) ⒉A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9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33-34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37頁;交查卷第53-55、59、63頁;偵五十八卷第9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卷第43-57頁) ⒎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偵二卷第59、92-93頁;他一卷第11-13頁;交查卷第77-79頁) ⒏名片、投資網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借條影本(偵二卷第63-91、95-107頁;他一卷第9、19-29、31-45頁;交查卷第52、81-10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 2 王奕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上午8時4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奕清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奕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8時48分許 ②112年2月24日13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8分許」,應予更正) ①200萬元 ②20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00萬元」,應予更正) ①A帳戶 ②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奕清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3-5頁;偵五十八卷第4頁;偵五十九卷第202頁) ⒉A、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9、1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81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警一卷第13頁;偵五十九卷第205頁反面)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5-16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7-19頁;偵五十八卷第109頁;偵五十九卷第203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1-23頁;偵五十九卷第204頁反面-第205頁)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25-27頁;偵五十九卷第204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 3 張美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美津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美津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3時30分許 15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美津於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5-7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5-28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1-13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5頁) ⒍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警二卷第1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2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0 4 黃芝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芝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芝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5時30分許 5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芝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31-34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5-25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29-3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35-36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37頁) ⒎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2頁) ⒏虛擬貨幣買賣契約(警三卷第45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6-78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2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5 顏美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6日20時1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美雲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顏美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4時7分許 83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顏美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十三卷第9-10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三卷第23頁;偵五十八卷第71頁) ⒌台新銀行取款憑條翻拍照片(偵十三卷第26頁) ⒍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27-30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十三卷第31-42頁)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十三卷第45-4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5 6 劉曜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9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曜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曜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9時5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8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曜豪於警詢之證述(偵十五卷第19-26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偵十五卷第27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十五卷第29頁) ⒍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十五卷第31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偵十五卷第33-40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五卷第43-44頁)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五卷第4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6 7 金長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下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金長侃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金長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10時57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11時34分許 ③112年3月1日10時35分許 ①74萬元 ②26萬元 ③5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金長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十七卷第19-22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8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十七卷第23-27頁) ⒌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偵十七卷第39-41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七卷第43-44頁;偵五十八卷第83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7 8 詹茂姿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茂姿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詹茂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3日16時5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日期為「2月20日」或誤載時間為「14時30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B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帳戶」,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茂姿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十卷第33-40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十卷第41-42頁;偵五十九卷第5頁反面)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十卷第43頁;偵五十九卷第11頁) ⒍員警職務報告(偵二十卷第57頁) ⒎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影本(偵二十卷第59頁) ⒏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十卷第61-75、79-117頁;偵五十九卷第7頁-第10頁反面) ⒐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二十卷第75、119頁;偵五十九卷第10頁反面) ⒑轉帳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77、119頁) ⒒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二十卷第120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9 王俊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俊彬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俊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13時52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13時56分許 ③112年2月21日14時6分許 ④112年2月21日14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101元」,應予更正) ④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10元」或「5萬101元」,應予更正) B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帳戶」,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俊彬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十二卷第15-22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十二卷第43-44頁;偵五十九卷第22頁) ⒌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偵二十二卷第45頁;偵五十九卷第23頁) ⒍上海銀行交易明細(偵二十二卷第47-50頁;偵五十九卷第24頁-25頁反面) 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二十二卷第51頁;偵五十九卷第26頁) ⒏元大銀行存簿交易明細影本(偵二十二卷第53頁;偵五十九卷第27頁) ⒐上海銀行、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二十二卷第55-57頁;偵五十九卷第28-29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十二卷第59-81頁;偵五十九卷第30-3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10 劉筱齡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30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筱齡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筱齡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3時53分 3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筱齡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十五卷第7-10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十五卷第17-18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十五卷第19-21頁;偵五十八卷第79頁) ⒍華南銀行匯款單(偵二十五卷第23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十五卷第25-29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2 11 蕭孟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孟龍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蕭孟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0時16分許 4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孟龍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十八卷第9-11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十八卷第13-14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十八卷第17頁;偵五十八卷第105頁) ⒍A帳戶IP登記紀錄(偵二十八卷第23-24頁) ⒎台新銀行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偵二十八卷第25頁) ⒏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二十八卷第27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十八卷第29-3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12 陳芬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芬蘭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芬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4時8分許 6萬5000元 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芬蘭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一卷第9-14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十一卷第15頁) ⒌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三十一卷第1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十一卷第19-20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十一卷第21頁;偵五十八卷第11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13 許玉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玉霞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許玉霞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0時8分許 100萬元 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玉霞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三卷第29-34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偵三十三卷第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十三卷第37-38頁;偵五十九卷第200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十三卷第39頁;偵五十九卷第199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十三卷第43-87頁;偵五十九卷第176-198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十三卷第89頁;偵五十九卷第20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 14 鄭清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7日某時起,以FACEBOOK向鄭清輝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鄭清輝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2時17分許 3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清輝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五卷第4-5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三十五卷第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十五卷第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十五卷第10頁;偵五十八卷第73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9 15 劉政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政銘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政銘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3日13時22分許 ②112年2月23日13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B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政銘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七卷第3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十七卷第4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十七卷第5頁;偵五十九卷第79頁) ⒍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十七卷第8頁) 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十七卷第9頁) ⒏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偵三十七卷第10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十七卷第11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十七卷第13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16 黃晉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晉德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晉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0時17分許 7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晉德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九卷第17-18頁反面)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十九卷第19-22頁) ⒌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偵三十九卷第23頁) 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三十九卷第2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十九卷第25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三十九卷第26-27頁;偵五十八卷第77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十九卷第29-30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1 17 陳泰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3日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泰祥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泰祥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3日13時4分許 10萬元 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冠孚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一卷第5-6頁反面) ⒉台新銀行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刑事委任狀(偵四十一卷第7頁;偵五十九卷第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十一卷第10-11頁;偵五十九卷第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十一卷第12頁;偵五十九卷64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十一卷第15-24頁反面;偵五十九卷第55-63頁反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3、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18 賴秀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秀枝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賴秀枝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上午9時57分許 20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秀枝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三卷第3-4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四十三卷第8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四十三卷第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十三卷第10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 19 沈平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平霞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沈平霞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0時43分許 6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平霞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五卷第14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十五卷第15-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十五卷第1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四十五卷第21頁;偵五十八卷第87頁) 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四十五卷第23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十五卷第2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3 20 王詩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詩涵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詩涵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4時2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時36分許」,應予更正) 6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詩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八卷第39-41頁) 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四十八卷第111-113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十八卷第3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十八卷第43-44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十八卷第48-49、53頁;偵五十八卷第115頁) ⒎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偵四十八卷第51頁) ⒏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四十八卷第55頁) ⒐手機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十八卷第81-95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四十八卷第57-67頁) ⒒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四十八卷第71頁) ⒓扣押物品照片(偵四十八卷第73-79頁) ⒔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偵四十八卷第99-109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8 21 王綉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綉珠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綉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3日13時42分許 20萬元 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綉珠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卷第37-41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5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1210490號函暨所附B帳戶之開戶資料、掛失補發或換發紀錄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卷第29-35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五十卷第4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十卷第45-47頁;偵五十九卷第158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卷第49-51頁;偵五十九卷第157頁) 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十卷第53-206頁;偵五十九卷第84-156頁反面)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十卷第211-213頁;偵五十九卷第159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22 林淑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蕙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淑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4日13時35分許 ②112年2月24日13時3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蕙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二卷第17-20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四十八卷第111-113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十二卷第31-32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十二卷第33-34頁;偵五十八卷第91頁) 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十二卷第37-56頁) ⒎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五十二卷第57-59頁) ⒏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五十二卷第60-6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4 23 沈建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17時12分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R台股資源投資交流」群組及暱稱「李澤建」帳號,向沈建昌佯稱可在渠等專用程式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沈建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12時43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14時2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時35分許」,應予更正) ③112年2月24日11時13分許 ①1000元 ②65萬9000元 ③50萬元 ①B帳戶 ②B帳戶 ③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建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五卷第15-21頁;偵五十八卷第24-27頁;偵五十九卷第32-35頁) ⒉A、B帳戶之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03-104、105-106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23-24頁;偵五十九卷第43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25-29頁;偵五十八卷第107頁;偵五十九卷第41-42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51-71頁) ⒎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五卷第75-76頁) ⒏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五卷第77-82頁) ⒐投資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五卷第83-95頁;偵五十九卷第36-40頁) ⒑台新銀行112年5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7216號函暨附件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掛失補發或換發紀錄(偵五卷第97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24 閻裕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國盛&小美」向閻裕民佯稱可以下載國盛APP並提供連結投資獲利云云,致閻裕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3日13時14分許 500萬元 B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閻裕民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七卷第13-16頁) ⒉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四十七卷第35-38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四十七卷第17頁) 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四十七卷第19-20頁) 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偵四十七卷第21-33頁;偵五十九卷第68-74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四十七卷第34頁、偵五十九卷第77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十七卷第39頁;偵五十九卷第7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795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 25 郭錫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涵涵」向郭錫池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郭錫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 日14時17分許 17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7000元」,應予更正)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錫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十二卷第35-36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21-29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二卷第3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二卷第41-42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二卷第43-47頁) ⒎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偵十二卷第49頁) 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偵十二卷第51-52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二卷第53-5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6 26 王信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3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信智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信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9時51分許 ②112年3月1日9時5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更正補充) ①10萬元 ②1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更正補充)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信智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5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83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1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27 蔡尚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接續與蔡尚芬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尚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0時2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0分許」,應予更正) 10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尚芬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6-7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95頁;偵六十卷第61-6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28 蕭嘉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嘉淳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蕭嘉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0時2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7分許」,應予更正) 20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蕭嘉淳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10-11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29 馬張玉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馬張玉美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馬張玉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0時5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7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馬張玉美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22-23頁正面)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10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 30 徐秀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某時起,假冒投資群組人員之身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徐秀珠佯稱投資股票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徐秀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1時7分許 142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秀珠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五卷第18-22、53-54頁) ⒉台新銀行112年3月2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0320號函暨附件被告外幣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五卷第5-10頁) ⒊台新銀行112年4月1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1979號函暨附件被告外幣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五卷第11-14頁) ⒋台新銀行112年5月4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5155號函暨附件美金匯出匯款其他交易憑證(偵五十五卷第15-16頁) ⒌台新銀行112年9月19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3843號函覆暨附件台新銀行美金匯出匯款其他交易憑證、開戶業務申請書、數位帳戶開戶資料(偵五十五卷第56-61頁反面) ⒍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十五卷第17頁) ⒏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偵五十五卷第23、33-42頁) ⒐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五十五卷第24頁) 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五卷第25頁;偵五十八卷第85頁) ⒒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偵五十五卷第26頁) 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十五卷第27-28頁) ⒔郵局存摺封面、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五十五卷第30-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1 蔡仲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接續與蔡仲信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仲信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4日12時49分許 6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仲信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四卷第27-28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1頁) ⒋台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偵五十四卷第3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四卷第65頁;偵五十八卷第9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十四卷第75頁) ⒎台新銀行112年5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5534號函及附件A帳戶之開戶資料、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四卷第33-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2 羅文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羅文妤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文妤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2時4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9分許」,應予更正) 23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文妤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47-48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9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4 33 王樂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前某日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樂仁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樂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3月1日11時1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0分許」,應予更正) 40萬元 A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樂仁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八卷第40-41頁) ⒉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八卷第10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5 34 許哲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2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哲斌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哲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1日13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5分」,應予更正) 300萬元 B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帳戶」,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哲斌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九卷第12-14、47頁) ⒉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九卷第207)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告訴人之000000000000號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十九卷第15、48頁) ⒌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十九卷第16、49頁) ⒍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十九卷第17、51頁) ⒎日盛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偵五十九卷第5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35 高名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名枝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高名枝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112年2月23日16時1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12分」,應予更正) 25萬元 B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帳戶」,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名枝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九卷第160-161頁) ⒉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十九卷第207) ⒊台新銀行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A、B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49-59、64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偵五十九卷第163頁) 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十九卷第164-16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十九卷第169-170頁)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十九卷第171-17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 36 鄭芙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某日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芙蓉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芙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轉匯款項 ①112年2月21日13時29分許 ②112年3月1日15時許 ①100萬元 ②300萬元 B帳號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芙蓉於警詢之證述(偵六十一卷第12-15頁) ⒉B帳戶警示畫面截圖(偵六十一卷第4-7頁) 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14年1月3日栗警偵字第1130044226號函(偵六十一卷第8頁正反面) ⒋B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六十一卷第19-20頁反面) 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十一卷第29-40頁反面) ⒍交易明細收據影本(偵六十卷第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6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卷宗簡稱表:
卷證全稱 卷證簡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20261875號卷 警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54513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271486200號卷 警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93號卷 他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351號卷 他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交查字第58號卷 交查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80號卷 數採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17號卷 偵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5號卷 偵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17號卷 偵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29號卷 偵四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卷 偵五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97號卷 偵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卷 偵七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65號卷 偵八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號卷 偵九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98號卷 偵十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879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47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707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859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5號卷 偵十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091號卷 偵二十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6號卷 偵二十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28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5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72號卷 偵二十五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6號卷 偵二十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8號卷 偵二十七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52號卷 偵二十八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7號卷 偵二十九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號卷 偵三十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78號卷 偵三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0號卷 偵三十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85號卷 偵三十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1號卷 偵三十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29號卷 偵三十五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2號卷 偵三十六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17號卷 偵三十七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3號卷 偵三十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33號卷 偵三十九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4號卷 偵四十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87號卷 偵四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5號卷 偵四十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610號卷 偵四十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6號卷 偵四十四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610號卷 偵四十五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7號卷 偵四十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95號卷 偵四十七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398號卷 偵四十八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7號卷 偵四十九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11號卷 偵五十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 偵五十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517號卷 偵五十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9號卷 偵五十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卷 偵五十四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2號卷 偵五十五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卷 偵五十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卷 偵五十七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卷 偵五十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卷 偵五十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27號卷 偵六十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669號卷 偵六十一卷 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45號卷一 原審卷一 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45號卷二 原審卷二 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1號卷 本院金簡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