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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金簡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76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顧佩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28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顧佩臻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顧佩臻明知為領取抽獎獎金而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並非提供帳戶之正當理由,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19時4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三春門市以交貨便寄送,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提供與Instagram暱稱「萬通支付」、LINE暱稱「趙先生」、「陳先生」(現顯示:沒有成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張家瑜、範羽曦、李逸芸、吳政憲、洪申政、吳政庭、林子萱、謝承祐、蔡沛婕、呂品慧、全姿菱、許芷瑄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款匯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除呂品慧所匯款項未被轉匯出外,餘均已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張家瑜等人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悉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範羽曦、李逸芸、吳政憲、洪申政、吳政庭、

林子萱、謝承祐、蔡沛婕、呂品慧、全姿菱、許芷瑄及被害人張家瑜於警詢之證述。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截圖、網頁截圖、訊息截圖。

㈢被告顧佩臻之合庫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台中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

㈣被告顧佩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㈤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中業二字第1140025

702號函。㈥被告顧佩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本案犯行,嗣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亦未為否認之答辯,可認已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且無證據可認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其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家瑜 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張家瑜親友之LINE帳號,於114年1月1日22時51分許,向張家瑜借款,張家瑜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日23時9分許 50,000元 合庫銀行帳戶 2 範羽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21時44分許,假意要向範羽曦購買商品,並要求使用宅配通方式出貨,嗣又傳送虛假宅配通客服連結予範羽曦,範羽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3時22分許 13,997元 合庫銀行帳戶 3 李逸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 日晚間,假意要向李逸芸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取貨,嗣提供虛假的黑貓宅急便資訊連結予李逸芸,致李逸芸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3時13分許 30,024元 合庫銀行帳戶 4 吳政憲 詐欺集團盜用吳政憲之親友LINE帳號,於114年1月1日21時9分許,向吳政憲借款,吳政憲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日22時26分許 50,000元 合庫銀行帳戶 5 洪申政 洪申政於114年1月1日12時許,見FB有出售物品的貼文,嗣依指示匯出訂金後未獲商品 114年1月1日23時40分許 5,000元 合庫銀行帳戶 6 吳政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 日晚間假意要向吳政庭之女兒購買偶像卡片,並要求以交貨便方式取貨付款,嗣提供虛假的交貨便客服連結予吳政庭,致吳政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2時50分許 49,982元 中小企銀帳戶 7 林子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 日22時2分許,假意要向林子萱購買商品,並要求以賣貨便方式購買,嗣提供虛假的賣貨便客服連結予李子萱,致李子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3時26分許 22,033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4年1月1日23時34分許 13,012元 8 謝承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 日19時許,假意要向謝承祐購買商品,並要求以嘉里大榮貨運交易,嗣提供虛假的嘉里大榮貨運網址連結予謝承祐,致謝承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0時37分許 17,011元 台中銀行帳戶 9 蔡沛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15時58分許,假意要向蔡沛婕購買商品,並要求以宅配通交易,嗣提供虛假的宅配通網址連結予蔡沛婕,致蔡沛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0時41分許 17,426元 台中銀行帳戶 10 呂品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19時許,假意要向呂品慧購買飯店住宿,並要求以交貨便交易,嗣提供虛假的交貨便網址連結予蔡沛婕,致呂品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19時58分許 99,966元 台中銀行帳戶 11 全姿菱 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全姿菱親友之LINE帳號,於114年1月1日19時32分許,向全姿菱借款,全姿菱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日20時44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戶 12 許芷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18時許,假意要向許芷瑄購買商品,並要求以嘉里大榮貨運進行交易,嗣提供虛假的嘉里大榮貨運網址連結予許芷瑄,致許芷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日20時35分許 49,981元 郵局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