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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伊瑄選任辯護人 廖怡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0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伊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伊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