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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8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87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石恆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石恆杰明知不得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以取得對價方式交付他人使用,如將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出租方式交付他人使用,能預見該他人有可能以所取得金融機構帳戶遂行特定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供作掩飾及隱匿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8月間,以提供帳戶可獲取每個月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將其友人廖家鋐(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廖家鋐之個人身分證照片提供予呂曙卉(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呂曙卉以上開資料申請蝦皮帳號kingbaby985」(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後,再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轉交予田曦(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作為田曦以本案蝦皮帳號賣場販賣含有第四級毒品西部曲明成分之減肥藥時匯入獲利之帳戶使用,在本案蝦皮帳號賣場經營期間,掩飾或隱匿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來源而不知實際去向,被告石恆杰並因此獲得報酬6萬2,500元,於113年11月6日經警持搜索票搜索田曦新北市住處,扣得本案帳戶提款卡,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提供帳戶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14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時,被告

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號底層樓,居所地則為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又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並未在監、押,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11-13頁)在卷可憑,故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內。

㈡次查,本案帳戶乃廖家鋐於108年8月26日,前往台新商業銀

行新店分行申辦,此有本案帳戶之申辦資料在卷可查(見偵8738卷第71-73頁),且申請人廖家鋐於警詢時供稱其係在111年間,將身分證照片及本案帳戶提款卡拿至新北市一處工地交給被告等語(見偵8738卷第7-8頁)。其後被告於111年

7、8月間,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廖家鋐身分證照片拿至呂曙卉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住家附近一間全家便利商店,交付予呂曙卉等情,亦據被告及呂曙卉於警詢中供明(見偵8738卷第17-18、26頁)。而呂曙卉於取得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廖家鋐身分證照片後,先申請本案蝦皮帳號,再於新北市或臺北市某處,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及蝦皮帳號出租而交付予田曦使用乙節,除經呂曙卉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外,並有本案蝦皮帳號申請資料在卷可參(見偵8738卷第27、73頁)。又依起訴事實所載,田曦於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及蝦皮帳號後,即以本案蝦皮帳號販賣含有第四級毒品西部曲明成分之減肥藥,並以本案帳號作為匯入獲利之帳戶使用,而掩飾或隱匿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而田曦乃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本案帳戶提款卡均係其個人在提領使用等情,亦據田曦於警詢中供明(見偵8738卷第37-53頁)。

四、綜上所述,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而犯罪地亦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是本院就本案被告所涉洗錢等犯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參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其目前均居住於戶籍地,原居所地即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未再居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