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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9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98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祐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許祐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甲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1.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起原記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沈顯瑞等19人」,應補充更正為: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犯意」。

2.附件之附表編號12詐騙時間及方式,應更正為:「吳欣蓮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9時34分許,在IG上看見『流行行李』所發廣告,點入其上連結入IG聊天室,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11時39分許,以IG、LINE向吳欣蓮誆稱中獎,惟須設定帳戶安全機制,依指示將資金轉入指定帳戶,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3.附件之附表編號14詐騙時間及方式,第1行起原記載「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8時許,以IG向賴靜儀誆稱中獎」,應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1時28分許,以IG向賴靜儀誆稱中獎」。

4.附件之附表編號17,應補充:林祜薇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匯入附件附表編號17所示中華郵政帳號後,詐騙集團成員即由該中華郵政帳號連同其他款項,轉匯至許祐瑋之本案土銀帳戶,其轉匯時間、金額如附件附表編號17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所載。㈡證據部分補充:

1.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2.詐欺集團成員帳號截圖、詐欺網頁畫面截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附件之附表編號1、10、12、15、19所示受騙之被害人於遭詐

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係詐欺集團正犯對於該等被害人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個行為提供數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正犯對附件附表

所示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同時幫助達成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結果,係以一行為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數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情節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基於幫助正犯遂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為較正犯犯罪情節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且無證據顯示其有犯罪所得,即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提供數帳戶給他人

,不僅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等財物,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洗錢,使金流不透明,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並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取財物、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使是類犯罪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也造成被害人等對詐欺集團正犯求償上之困難,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可責難性較輕、然本件受騙之被害人達19人、及參酌其等受詐騙總金額、被告未獲取犯罪所得、其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失;暨審衡被告前科素行(曾有恐嚇、誣告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P99-100);及就科刑意見,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認綜合一切情狀,尚屬過重),被告請求判處勞動服務,被害人劉正興、賴靜儀、被害人王妙如之母親到庭均表示沒有意見,其餘被害人等則均未到庭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獲有何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無從就此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件被害人等匯入被告本案各帳戶內之款項即洗錢財物中,

除被害人簡嘉緯匯入被告中信帳戶款項之其中30元尚未被詐欺集團提領或轉出外,其餘洗錢財物均已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此等已經遭提領或轉出之洗錢財物部分,審酌被告並非實際取得此等部分洗錢財物之人,亦無證據顯示其對之有支配或處分權限,也無證據顯示其有因本案犯罪獲得何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此部分洗錢財物予以沒收,實屬過苛,此等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上述被告本案中信帳戶內尚未被詐欺集團提領或轉出之被害人簡嘉緯匯入之30元,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若被害人簡嘉緯嗣已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向金融機構申請發還取得上開款項,自無庸執行此部分沒收,乃當然之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雖係供詐欺集團犯

罪所用之物,但未據扣案,且該物非屬違禁物,價值甚低,又易於掛失補辦,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甲】:

未扣案洗錢財物新臺幣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464號被 告 許祐瑋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祐瑋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集團收取詐騙款項以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許祐瑋明知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共犯本件犯行),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前某日,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星巴克員林店,將其分別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台中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供作詐騙之工具使用。取得上開7帳戶資料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沈顯瑞等19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沈顯瑞等19人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沈顯瑞、簡嘉緯、劉正興、李美萱、張丹蘋、蔡音如、蔡宜珊、張奕峰、羅淑鈺、王妙如、吳欣蓮、盧聖偉、賴靜儀、李秉剛、許家菁、林祜薇、柯輝東、徐震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祐瑋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提供上開7帳戶予不詳之人之事實。 2 告訴人沈顯瑞、簡嘉緯、劉正興、李美萱、張丹蘋、蔡音如、蔡宜珊、張奕峰、羅淑鈺、王妙如、吳欣蓮、盧聖偉、賴靜儀、李秉剛、許家菁、林祜薇、柯輝東、徐震權及被害人陳銘傑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沈顯瑞、簡嘉緯、劉正興、李美萱、張丹蘋、蔡音如、蔡宜珊、張奕峰、羅淑鈺、王妙如、吳欣蓮、盧聖偉、賴靜儀、李秉剛、許家菁、林祜薇、柯輝東、徐震權及被害人陳銘傑受詐騙而匯款至上開7帳戶之事實。 3 被告土銀帳戶、一銀帳戶、華南帳戶、富邦帳戶、永豐帳戶、台中帳戶、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沈顯瑞、簡嘉緯、劉正興、李美萱、張丹蘋、蔡音如、蔡宜珊、張奕峰、羅淑鈺、王妙如、吳欣蓮、盧聖偉、賴靜儀、李秉剛、許家菁、林祜薇、柯輝東、徐震權及被害人陳銘傑受詐騙而匯款至上開土銀帳戶、一銀帳戶、華南帳戶、富邦帳戶、永豐帳戶、台中帳戶、中信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之事實。 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等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 同證據清單編號2。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子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沈顯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以MESSENGER向沈顯瑞誆稱可透過做法事與前女友復合,如無成效則退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5日13時34分20秒許 ②113年10月5日13時34分52秒許 ①5萬元 ②8,000元 中信帳戶 2 簡嘉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1時30分許,以臉書向簡嘉緯誆稱欲購買商品,惟須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3時41分許 3萬30元 中信帳戶 3 陳銘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3時26分許,以WhatsAPP假冒陳銘傑朋友向其誆稱缺錢欲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台中帳戶 4 劉正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11時許,以臉書向劉正興誆稱可透過做法事挽回感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萬元 台中帳戶 5 李美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4時11分許,以IG向李美萱誆稱依指示匯款參加抽獎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4時12分許 2萬999元 富邦帳戶 6 張丹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1時許,以IG向張丹蘋誆稱中獎,惟須依指示匯款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4時13分許 7萬9,981元 富邦帳戶 7 蔡音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4日,以IG向蔡音如誆稱中獎,惟須依指示匯款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4時34分許 3萬9,952元 永豐帳戶 8 蔡宜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5日10時許,以IG向蔡宜珊誆稱購買商品可參加抽獎,惟領獎須先繳納核實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4時35分許 2萬元 富邦帳戶 9 張奕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刊登販售二手商品廣告,適張奕峰於113年10月4日10時3分許與之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5時1分許 8,000元 土銀帳戶 10 羅淑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0時4分許,以臉書向羅淑鈺誆稱欲購買商品,惟須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5日15時9分許 ②113年10月5日15時20分許 ①4萬9,983元 ②4萬9,983元 一銀帳戶 11 王妙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以臉書向王妙如誆稱預先繳納押金及3個月租金即可免除1個月租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5時20分許 9,000元 永豐帳戶 12 吳欣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19時34分許,以IG向吳欣蓮誆稱中獎,惟須設定帳戶安全機制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5日15時31分許 ②113年10月5日15時33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華南帳戶 13 盧聖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7時52分許,以臉書向盧聖偉誆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因帳戶輸入錯誤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5時41分許 1萬元 永豐帳戶 14 賴靜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8時許,以IG向賴靜儀誆稱中獎,惟須操作匯款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5時47分許 2萬7,016元 富邦帳戶 15 李秉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廣告,適李秉剛於113年10月5日16時27分前某時許與之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5日16時27分許 ②113年10月5日16時39分許 ①1萬4,000元 ②1萬元 土銀帳戶 16 許家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廣告,適許家菁於113年9月28日21時32分許與之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 5,000元 土銀帳戶 17 林祜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20時26分許,以Theards向林祜薇誆稱代為取貨並先代墊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5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匯時間: ①113年10月5日23時34分許 ②113年10月5日23時35分許 轉匯金額: ①1萬2,000元 ②3萬元 轉匯至 土銀帳戶 18 柯輝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6日許,以MESSENGER向柯輝東誆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因操作錯誤款項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6日0時24分許 1萬元 土銀帳戶 19 徐震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6日1時28分前某時許,以遊戲馬賽克英雄向徐震權誆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款項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6日1時28分許 ②113年10月6日1時40分14秒許 ③113年10月6日1時40分54秒許 ④113年10月6日2時許 ⑤113年10月6日2時1分許 ①1萬2,000元 ②4萬9,999元 ③2萬2,001元 ④3萬5,001元 ⑤1萬1,001元 ①土銀帳戶 ②華南帳戶 ③華南帳戶 ④土地銀行 ⑤華南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