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30號原 告 洪秋慧被 告 羅鎮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5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羅鎮瑋於民國113年12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DUCK天」及暱稱「蔣蔣」即王宏濬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依集團內成員之指示,向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之被害人面交收取詐欺款項。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以電話向原告佯稱為金管會人員,嗣再由集團內其他成員假冒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林士弘」及「陳元璋」、檢察官「鐘和憲」等身分,向原告進行詐騙,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24日18時3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交付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給前來收款的被告,被告則交付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本票」給原告;被告取得款項後,隨即依「DUCK 天」指示放置至某處,由負責收水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原告因而受有28萬5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承認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確實應賠償原告28萬5000元,但我目前沒有辦法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卷證資料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該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使原告交付財物予被告後,被告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5年5月29日送達被告親自收受,而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被告應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僅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併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