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84號原 告 陳進福被 告 陳奕廷
鄭育益
謝和伸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被告陳奕廷、鄭育益、謝和伸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就被告陳奕廷、鄭育益之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告謝和伸之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被害人因遭受詐欺交付之款項,原告並非被告陳奕廷、鄭育益、謝和伸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是被告陳奕廷、鄭育益、謝和伸均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陳奕廷、鄭育益、謝和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