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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原 告 陳依綺被 告 崔証宏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周杰賢部分,則俟其刑事部分審結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