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原 告 史秋惠被 告 陳重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