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原 告 陳惠玲被 告 張展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展誌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49號),原告陳惠玲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決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為憑,惟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是依上述規定,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