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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 告 陳俊凱被 告 邱安麗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