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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 告 蕭○昕被 告 周玉芬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41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本案事實及理由引用起訴書所載及刑事案件卷宗,本件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玉芬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