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 告 翁桂美被 告 劉玉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故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