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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陳金坤被 告 黃文宏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5年度金簡字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