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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原 告 陳佳堡000000000000000被 告 凃家閎

凃凱元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115年度簡字第5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原告係於115年3月3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附卷可憑,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上開刑事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原告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不合,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