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黃崧瑋被 告 林佑峻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本院刑案115年度簡字第1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