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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原 告 游俊旻被 告 游明諺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