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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戴義隆被 告 袁哲琳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5年度金易字第198號即115年度金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前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袁哲琳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6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家和門市」,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名下附表一所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3個帳戶(下稱本案3個帳戶)之提款卡郵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敏」之越南籍女子指定之人收受,再將密碼以Line告知「陳嘉敏」。而取得附表一所示本案3個帳戶資料之詐騙集團成員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即原告戴義隆、及該表其他編號之案外人謝美娥等被害人或告訴人皆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至前開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兆豐銀行或土地銀行帳戶內,所匯入款項均旋遭提領一空。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提款卡密碼 1.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OOOOOO 2.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OOOOOO 3.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號 OOOOOO

附表二:編號 姓名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謝美娥 /被害人 112年7月間,被害人謝美娥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18日 上午11時35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 2. 吳美蓮 /告訴人 112年7月20日上午某時許,告訴人吳美蓮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19日 上午11時18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 3. 林昆彥 /告訴人 112年9月11日上午8時57分許,告訴人林昆彥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20日 上午10時34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 4. 廖梅子 /告訴人 告訴人廖梅子於網路上結識香港籍男子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共同投資香港彩券獲利云云。 112年9月20日 上午10時58分許 20萬元 土地銀行 5. 王玉華 /告訴人 112年7月23日某時許,告訴人王玉華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20日 下午1時25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 6. 許芳瑛 /告訴人 112年8月28日某時許,告訴人許芳瑛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21日 上午10時9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 7. 劉育慈 /告訴人 112年7月初某日時許,告訴人劉育慈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21日 上午11時47分許 7萬元 兆豐銀行 8. 江依庭/告訴人 112年9月8日某時許,告訴人江依庭在交友軟體「SUGO」結識暱稱「不歸客」男子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後,即可投資經營電商獲利云云。 112年9月22日 上午9時8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 9. 林于熙/告訴人 112年9月8日某時許,告訴人林于熙在交友軟體「paktor」結識暱稱「Jacke」男子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協助達到業績需求云云。 112年9月22日 上午10時8分許 5萬元 土地銀行 10. 游翊甄/告訴人 112年7月16日某時許,告訴人游翊甄在交友軟體「veeka」結識暱稱「過客」男子後,而遭騙稱:亟需資金周轉云云。 112年9月22日 上午10時33分許 3萬元 土地銀行 11. 許育翎/告訴人 112年9月18日某時許,告訴人經由網路與Line暱稱「法律顧問」之人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協助追回遭騙款項云云。 112年9月23日 中午12時38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 12. 林彥朴/告訴人 112年9月18日某時許,告訴人經由網路與Line暱稱「法律顧問」之人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支付律師費用,即可協助追回遭騙款項云云。 112年9月23日 下午3時4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 13. 田麗雯/告訴人 112年9月24日凌晨0時30分許,告訴人田麗雯經由Facebook瀏覽得租屋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2個月押金至指定帳戶後,即可保留房屋不讓其他租客看屋云云。 112年9月24日 晚間7時12分許 1萬8,000元 土地銀行 14. 原告 戴義隆 /告訴人 112年9月10日某時許,告訴人戴義隆於Facebook瀏覽得投資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25日 上午10時23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 15. 許惟荃 /告訴人 112年8月初某日時許,告訴人許惟荃於Facebook瀏覽得飆股廣告,與之聯繫後,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當沖賺取利息云云。 112年9月26日 上午9時48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

二、被告上開所為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其與詐欺集團所為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原告受騙匯款而受有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為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答辯:同意原告請求。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提供其上開附表一所示帳戶予詐欺集團取得,幫助詐騙集團成員持以利用為實施詐欺之人頭帳戶,詐欺集團遂於前揭附表二編號14.所示詐騙時間、方式,向原告詐騙,致原告受騙而匯款10萬元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提領,被告所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等情,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而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相關卷證資料可憑,應可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所為,乃幫助詐騙集團之詐欺正犯向原告實施詐騙,致原告受騙而受有前述財產損失10萬元,被告係幫助人,應視為與該詐騙集團實施詐騙之共同行為人,其等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係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自應由全體共同侵權人就本件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全部行為,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其財產權受侵害而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其受騙所致10萬元之損失,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15年1月8日起(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1月7日送達被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主文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職權就被告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為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0條前段、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