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黃玟雄被 告 黃傳隱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5年度簡字第40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