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鄭美珠被 告 詹尚穆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