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劉朝棟訴訟代理人 劉思妤被 告 黄凱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