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李嘉育被 告 曹森權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簡字第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