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0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輔 佐 人即被告胞姐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917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5年度易字第593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民國114年12月7日10時37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14年12月7日10時43分許」,「彰化員林市○○○路00號」應更正為「彰化縣○○市○○○路00號」,「BJ000K11409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BJ000-K114098」;證據補充「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場所他人之感受,在光天化日及多數人車來往之情況下,特意對告發人2人公然裸露生殖器為猥褻行為,顯欠缺自制力,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驚嚇、不適與厭惡,有害社會風氣,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目的、所生危害、自述及身心障礙證明所示之智識程度、工作及收入、家庭經濟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91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12月7日10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員林市○○○路00號時,見BJ000-K114097、BJ000K114098(年籍詳卷)等外籍人士在該處步行,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騎車尾隨BJ000-K114097、BJ000K114098,並停車擋住BJ000-K114097、BJ000K114098之去路後,露出生殖器官打手槍予BJ000-K11409
7、BJ000K114098觀看,BJ000-K114097、BJ000-K11408見狀逃離後,A02仍騎車尾隨其後,嗣經BJ000-K114097、BJ000K-114098向路人求助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伊沒有做這件事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BJ000-K114097、BJ000K-114098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同日10時37分至46分許,在上開處所,對BJ000-K114097、BJ000K-11408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使BJ000-K114097、BJ000K-114098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認被告亦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罪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然被告上開行為時間、地點係屬密接,犯意同一,屬公然猥褻罪之接續單一行為,與反覆或持續行為仍屬有間,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