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50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峻麟

住雲林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05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1行犯罪時間「115年5月14日1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5月15日8、9時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0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張峻麟之犯罪時間應為民國115年5月15日8、9時許,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2日函及所附車行紀錄、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另案115年5月14日溪警分偵字第115001361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證,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記載被告犯罪時間為115年5月14日11時許,顯然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