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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2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進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毒偵字第56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6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進江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進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可見其漠視法令禁制,助長毒品流通,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做粗工、無固定收入、離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爰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惠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5677號被 告 許進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進江(涉施用毒品案件另行偵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2日13時55分許前之某時 許,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水果」之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餘樣量淨重0.248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2日13時5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居處執行,並扣得上揭毒品,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許進江於警詢及偵詢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於前開時間,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2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餘樣量淨重0.2489公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證明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3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編號:欣毒性5703D083)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