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9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乙○○為騷擾行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如後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怒罵『幹你娘老雞掰』等語…」之記載,更正為「…怒罵『姦恁娘老膣屄』等語」。
三、證據補充: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甲○○因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輕度智能不足、情感疾患,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住院治療)。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965號被 告 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母子關係,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5年2月28日,核發115年度家護字第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乙○○為下列聯絡行為:
騷擾;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10月。該保護令於115年3月5日15時55分許,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交付甲○○收受,並向其告知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3月20日8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號統一超商金東山門市,徒手將乙○○推倒,並手持寶特瓶對其丟擲後,怒罵「幹你娘老雞掰」等語,以此方式對乙○○為身體、精神上之騷擾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之裁定。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彰化地院115年度家護字第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存卷可佐,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卓喆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