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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A02(原名洪駿盛)為A01之前配偶,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A02前對A0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以0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A02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亦不得對A01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員警並於113年3月22日對A02執行保護令。詎A02竟分別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騷擾A01,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案經A01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A02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本院000年度○○字第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錄音檔譯文、通話紀錄及簡訊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3所示犯行中,均密集撥打電話數通至

數十通不等,縱未經告訴人接聽,然此等密集撥打電話之行為,本身已足使告訴人感受精神上之壓迫,自屬騷擾行為,不因告訴人未予接聽而有不同。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4所示各次犯行中,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

接續撥打多通電話,其中附表編號9、10所示犯行並有傳送簡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次犯行,分別於不同日期實施,

各日之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行為告一段落後,至次日或其後日期始再次實施,難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意旨雖認前述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而包括論以一罪,惟被告各次犯行前後橫跨將近8個月,除同一日內密接實施之數次行為,應依前述理由各包括評價為一罪外,其餘不同日期之犯行,均係於前次行為告一段落後另行實施,尚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聲請意旨認應全部包括論以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

及效力,仍多次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騷擾告訴人,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之功能,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各次犯行之動機、手段、聯繫次數及內容,暨其自述國小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上開14次犯行之罪質、侵害法益及被害人均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亦屬近似,如將各宣告刑單純累加,所反映之整體非難程度恐有過度之虞;復衡酌被告各次犯行之時間間隔、聯繫次數及內容,暨被告之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編號 騷擾時間 騷擾方式 備註 1 113年11月7日 撥打電話1通 通話內容「自己頭腦有洞還是什麼」、「你是白癡」 2 113年11月19日 撥打電話31通 A01未接電話 3 113年11月20日 撥打電話15通 A01未接電話 4 113年11月23日 撥打電話5通 A01未接電話 5 114年5月5日 撥打電話15通 A01未接電話 6 114年5月6日 撥打電話24通 A01未接電話 7 114年6月9日 撥打電話9通 A01未接電話 8 114年6月17日 撥打電話13通 A01未接電話 9 114年6月19日 撥打電話29通及傳簡訊 A01未接電話,簡訊內容「你好 可以借我六千嗎」、「先借我六千可以嗎 謝謝你」、「拜託拜託 先借我六千擋一下 謝謝」 10 114年6月20日 撥打電話19通及傳簡訊 A01未接電話,簡訊內容「你人在哪」 11 114年6月22日 撥打電話9通 A01未接電話 12 114年6月27日 撥打電話4通 A01未接電話 13 114年6月30日 撥打電話16通 A01未接電話 14 114年7月1日 撥打電話17通 通話內容「在做什麼」、「你人在哪裡」、「啊你有什麼問題嗎?」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