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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6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60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栢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栢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羽絨外套參件、背心肆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栢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徒刑部分於民國111年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部分犯行,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相同,且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未逾4年又再犯本案,足可反應被告未能深切記取教訓,對刑罰之感受力薄弱,有特別之惡性,確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必要,故加重其最低本刑,無悖於罪刑相當暨比例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不記載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而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生損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情形以外之前科素行,以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羽絨外套3件、背心4件(價值為新臺幣20,000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062號被 告 黃栢煌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栢煌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而於民國110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假釋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5年1月27日2時2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服飾店,見該店之鐵門未上鎖,遂拉開鐵門,徒手竊取由蔡真理所管領之羽絨外套3件、背心4件(價值新臺幣20,000元)得手,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案經蔡真理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栢煌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真理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筆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衡以被告前曾因犯竊盜罪遭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