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6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關於「北斗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田中分局」。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配偶關係,被告既經本院核發保護令禁止對前開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理當自制,其漠視民事通常保護令效力而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誠屬不該。此外,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754號被 告 甲○○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4年2月5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⒈甲○○不得對乙○○及其子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⒉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甲○○明知法院已核發上開保護令,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及傷害之故意,於115年5月18日23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號住處,因細故與乙○○發生口角,甲○○竟持椅子砸向乙○○,並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左臉頰及左小腿脛骨擦挫傷等傷害,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警詢筆錄可參,並有現場照片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照片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確有持往椅子往告訴人砸去,並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多處受傷之結果。此外,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