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4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4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8行以下所載「投資工程」刪除。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4行以下所載「A03基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更正為「A03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
㈢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以下所載「被告係以一行
為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罪」,更正補充為「就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罪」。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1、犯罪內容欄、第2行以下所載「如同跟人詐欺一樣」,更正為「如同會跟人詐欺一樣」。
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量刑證據「彰化縣
田中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告訴人A01庭呈之存摺內頁影本」、「被告之診斷證明書2份」。
㈥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部分之犯行,均係基
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反覆為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均論以接續犯一罪。
㈦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2
人心生畏懼,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二、沒收㈠扣案之剪刀1把,雖非被告所有,惟係被告以無正當理由取得
(見偵字第1688號卷第19頁),屬供其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於本判決附表編號5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取得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
係被告犯本件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雖與告訴人A01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聲請人A03願意給付對造人A01損害賠償95萬元;付款方式,2 萬元調解當場以現金給付,收執後確認無訛,不另立據,其餘93萬元分期付款,自114年1月11日起,按月於每月1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A01帳戶,詳卷),各給付1 萬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清償完畢為止,倘有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有前開量刑證據在卷可查,然被告迄至本院審判期日止,僅共給付告訴人A017萬5,000元(2萬+分期之5萬5,000),有本院115年7月6日審判筆錄、告訴人A01庭呈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實質上已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尚未賠償89萬5,000元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扣案之空氣手槍1支、告訴人A01家人資料1份,雖係被告所
有,然其均自承非供本案犯罪所用(見偵字第1688號卷第12、16頁),且上開空氣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認不具殺傷力,有該局105年3 月9 日刑鑑字第1050016653號鑑定書(偵卷第195頁)附卷足參,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A0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A03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A03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緝字第4號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於民國104年9月1日傷害A01及於104年間賭博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與A01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A02為A01之妹婿。詎A03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自104年初某日起,尚與A01交往期間,在A01位於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住處或其他不詳地點,陸續以保管金飾、投資工程、中古機器買賣、借款等理由,向A01索要財物,致A01陷於錯誤而將其所有之金項鍊1條(7錢重)、金手鐲1對(1兩重)、鑲紅寶石金戒指1對(4錢重)、金領帶夾1個(1錢重)、男用金戒指1只(4錢重)及新臺幣(下同)共計95萬元交付予A03。
(二)A03基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自104年8月5日至同年9月13日期間,以傳送簡訊及打電話方式,分別向A01、A02,恫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言論內容,致使A01、A02心生畏懼。
(三)A03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4年8月25日15時30分許,在A01位於彰化縣○○鄉○○路000○0號居所庭院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倒車衝撞A02,A02因此當場彈飛約2公尺後倒地,致A02受有左手臂挫傷併瘀紅之傷害。
(四)經A01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12日以104年度家護字第73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A03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上之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行為;並應最少遠離A01上開住處、居所至少100公尺。詎A03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05年1月上旬起至105年2月12日間,以傳送簡訊方式,向A01恫稱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之言論內容,致使A01心生畏懼;又以打電話方式,向A01索要3千至5千元不等之現金不下10次,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五)A03復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5年2月14日0時5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A01住處騎樓,持剪刀刺破A01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輪胎,致生損害於A01,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A01、A02訴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於偵訊中對於上開詐欺取財、恐嚇及違反保護令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傷害犯行,辯稱:伊不是故意要撞A02的,因為伊跟A01在口角,伊沒有要理A01,A02一直跟在伊車後面,伊要起步,要按到倒車檔,伊不知道A02站在伊車子後面,A01才說A02在後面,伊才踩煞車,但是還是撞到A02,伊當時不是故意要撞A02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A01、A02於警詢時證述、偵訊中結證綦詳,並有附表所示之恐嚇電話錄音光碟暨警方製作之譯文紀錄、恐嚇及騷擾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告訴人A02之仁和醫院之驗傷診斷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暫家護字第18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04年度家護字第73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和解書、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毀損車輛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A02於偵訊中繪製之現場圖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2次)、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2次)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違反保護令及恐嚇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剪刀為犯罪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就尚未賠償告訴人A01之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爰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知理性解決感情糾紛,屢次出言恐嚇,甚至以暴力相向,情緒衝動控制十分不佳,且於113年9月18日為警查獲時,甚知其遭通緝多年之情形,以及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侵害法益之程度、曾與告訴人等調解成立,惟僅賠償部分損害即聯繫無著等情,有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請予量處適當之刑。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部分。惟查被告係與告訴人A01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對在場勸阻之告訴人A02心生不悅而為上開犯行,與告訴人A02並無何宿仇大恨,衡諸常情被告應無置告訴人A02於死之犯意。且以被告當時駕車衝撞告訴人A02後即離開現場及告訴人A02僅受有左手臂挫傷併瘀紅傷勢之情形,應係被告臨時起意為之。則被告苟有殺人犯意,告訴人恐傷勢不僅於此,是被告應無殺人之犯意及犯行,被告應無成立殺人未遂罪之餘地。又被告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部分,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A01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惟此與前揭提起公訴之傷害、違反保護令等犯行,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罪方式 犯罪內容 1 104年8月5日21時10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A01:做人像妳這樣的死貨,一定會得到教訓的,如同跟人詐欺一樣,都要付出代價,我不能亂講,不然妳又要報警了,死賤人慧瑤、芙蓉等死… 2 104年8月16日11時55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妳講話小心點,不然後果自己負責,是我被妳騙了,惹火我:一切我不計後果,不信等著瞧… 3 104年8月18日18時53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 我要讓你滅掉。 4 104年8月18日20時5分許 A02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幹你娘!你是不想活,還是要考驗你爸我的實力,我要叫你二水 待不下去,你最好眼睛多帶幾眼出門,我在幹你媽的老鷄巴! 5 104年8月18日20時29分許 A02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幹你娘的老鷄巴!你小人要當得起,明天準備好,跟你老爸我輸贏,你老爸我要把你,拿來祭拜蔡家,你老爸我這邊有三支,幹死你媽的,不相信問一下阿瑤,明天記得準備好 6 104年8月19日2時23分許 A02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死客家人:你接近死的時刻,越來越近了,你有何遺言?趕快交代清楚,你老爸我要你三刻死,絕不會讓你超過五刻,你老爸我;也讓你有時間準備,和我輸贏,要跟我輸贏,記得準備齊全一點,不然你一點機會都沒有,你老爸我不但有實力,而且很恐怖,你快感受到了,幹死你媽的死客家人… 7 104年8月20日17時28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 A01我跟你說,我住的地方只有你知道,你如果讓別人知道,我會讓你全家滅掉。 8 104年8月23日22時54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死賤人:是不是妳身邊的人,要死一、二個,你才要相信?是的話就好辦了,聽說你弟弟,人士關係很好?就拿他先開刀… 9 104年8月23日23時29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明天開始;妳若在二水出入,我將大開殺戒,不信妳試看看? 10 104年8月24日16時49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 ①阿瑤,我的槍你曾看過,實在有的,你知道吧,我現在想對你開槍。 ②我現在要去拿槍,我去拿出來我不知道要做啥? ③(告訴人A01:我的家人你都不可以傷害,你要傷害誰是你家的事情。)就是要對周玉真、周威廷、你母親、弟弟、妹妹、妹婿這樣說這些有夠嗎? ④你若報警,我就會做。 11 104年8月25日13時11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我要讓妳家,變成墓場,教訓你不接手機,我要去你家了… 12 104年8月25日16時39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 ①妳就要死了,今晚你就知道、很有趣的。 ②我要一排都讓他倒,噠噠噠噠噠──就好像颱風掃過一樣,這個死客家人、我槍沒帶著、如果有帶、他就死定了、包括你。 ③你死定了、A01你死定了、我不騙你的。 13 104年9月13日8時17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我先事前讓妳知道,妳讓我看到妳,不只動手打妳而已,任何對妳手段?我都不會缺少… 14 105年2月7日23時40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死公田:我會讓妳死的很難看。 15 105年2月8日0時1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死公田:妳別太得意,不要以為妳做什麼,我不知道?認為我很好騙,妳是不見棺材不掉淚,我就讓妳看到棺材,如果你敢再害我一次,妳會連根都沒有,妳最好快跟我解釋清楚,再不理會的話,一定讓妳後悔。 16 105年2月8日20時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死公田:妳家是都死光了,都沒人在,妳快大死光。 17 105年2月12日13時18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只要妳今天再沒有來,我明天就搬走,開始二十四小時亂妳,並 開始準備鬧事,妳最瞭解我個性,你真不來,我就真的會做, 18 105年2月12日22時21分許 A01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簡訊 從明天開始,妳我各自發生任何事情?各自方法處理,妳有任何手段?都可以拿來對付我,我也相信妳會對付我,因為我被妳害過,已正確跟妳明說了,我也會用自己辦法,把妳當仇人,殘忍的對待妳。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