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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8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2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建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建中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建中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違規而遭吊扣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初某日時,透過抖音,以新臺幣(下同)7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車牌訂製/證件客製」之人,購買偽造之「000-0000」號車牌2面,並先透過不知情之配偶自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轉帳訂金1千元至賣家指定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款則以貨到付款之方式支付。嗣邱建中於114年2月底某日時,收到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後,即自114年3、4月間某日時起,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於系爭車輛,以此方式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000-0000」號車牌真正使用人之權益。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邱建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㈢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配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

㈣牌照號碼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已成立,至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則在所不問。是被告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輛上,復駕駛該車輛於道路上,即屬對該偽造之車牌有所主張,其行為自符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要件。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自被告於114年2月底某日取得所購買之偽造車牌,即自同年3、4月間將之懸掛在其所有之車輛上使用,被告在此期間使用偽造車牌之行為,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持續時間繼續侵害相同法益,行使行為並未中斷,應屬犯罪行為的繼續實施,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僅成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所有車輛之車牌遭

吊扣後,為求一己便利,竟於網路購買偽造車牌,再加以懸掛在其所有車輛上駕駛上路而行使之,又其所購買之車牌號碼並非是其原有車輛之車牌號碼,而是他人所有車輛之車牌號碼,此除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亦可能造成他人因而受行政裁罰或刑事追訴,所為實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除前於110年間曾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刑外,於本件犯行之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後坦承犯行,素行與犯後態度均尚可;雖懸掛之偽造車牌號碼為他人所有車輛之車牌號碼,然幸未造成他人損害,及其懸掛使用偽造車牌的時間非長,且未因此為其他犯罪行為;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涉及被告隱私,爰不於公開判案決詳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未扣案之偽造0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1至22、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