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7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國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鐘國倫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制作權人不法制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制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211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併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被告自民國114年7月6日後之不詳時間起,至115年1月15日17時許遭查獲為止,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本案汽車上路,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遭吊扣原有汽車牌照,竟於114年4月至5月間在「蝦皮」網購平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偽造之車牌(因向賣家反應有瑕疵,經賣家補寄後,共取得4面,其中2面業經前案查扣沒收),並懸掛在自己使用之車輛上供行車使用,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之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前於114年7月6日因懸掛偽造車牌遭警方查緝,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8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竟又再犯本案;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行使偽造車牌之期間;暨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000-0000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213號被 告 鐘國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國倫因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車主為陳雅婷〈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車牌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遭吊扣而繳回監理所,甲車未懸掛車牌,不得行駛於道路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4月至5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透過網購平台「蝦皮」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訂購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下稱乙車牌)。該不詳之人即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乙車牌2面,再將乙車牌2面寄給鐘國倫。鐘國倫取得乙車牌2面後,即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懸掛於甲車上,並駕駛懸掛乙車牌之甲車上路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與乙車牌之車主郭子誠。嗣於115年1月15日17時許,因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為警接獲報案後前往彰化縣○○鎮○○街00號前盤查,當場扣得乙車牌2面,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鐘國倫於警詢與偵訊時之自白;同案被告陳雅婷於警詢與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郭子誠之證述;偽造之上開車牌2面扣案,有扣押筆錄附卷可查;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等。
二、所犯法條:
(一)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建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