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9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9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頴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3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建頴共同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建頴與黃添貴(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時4分許,由王建頴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添貴至黃日春位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住處附近下車,黃添貴事先於雙手穿戴手套,並踰越黃日春住宅未上鎖之廚房窗戶侵入屋內,以手電筒照射屋內,四處搜尋可供竊取之財物,王建頴則開車在附近準備接應,適黃日春起床上廁所,黃添貴聽聞聲響後迅速逃離現場,並搭乘王建頴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而未遂。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建頴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黃日春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41-43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偵卷第29-31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5-51頁)、Google Map查詢離開路線圖(偵卷第5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第53頁)、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55-63、65-75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王建頴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建頴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建頴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㈡起訴書雖漏未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之加重

條件,惟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黃添貴是由住宅廚房後面未上鎖之窗戶進入等語(偵卷第42頁)明確,核與同案被告黃添貴於本院115年4月16日審理中陳稱:告訴人住宅廚房外面有扇玻璃窗戶,窗戶沒鎖,我就打開玻璃窗爬進去,再打開廚房門進入告訴人家等語(本院卷第278頁)大致相符,堪認同案被告黃添貴確實踰越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告訴人住宅之情,然此僅屬加重條件之增減,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無礙被告王建頴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依法審認。

㈢被告王建頴與同案被告黃添貴就上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王建頴與同案被告黃添貴已著手為本案犯行而不遂,其

上開犯行情狀較既遂之情形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㈤被告王建頴前雖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王建頴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請求加重其刑,本院無從為補充調查,尚難認定被告王建頴構成累犯與否,然本院仍得就其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審酌評價。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建頴與同案被告黃添

貴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王建頴於本院訊問程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被告王建頴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無獲得告訴人之諒解;並斟酌被告王建頴前有毒品案件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