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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0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7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玟豪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玟豪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公然猥褻犯意,於案發當天先後2次裸露全身

之行為,時間密接、地點相近,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輕忽他人觀感,貿然在公園滯洪池、籃球場裸露全身,

讓不特定多數人可能被迫接受此類具有性意涵的言論,但被告裸露的時間不長,周圍群眾不多,所生損害尚非嚴重,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上限。

⒉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⒊被告之前並無公然猥褻之前科。

⒋被告年紀尚輕,難免較為衝動,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於偵查中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積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17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