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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0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647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易字第5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後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對A01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A01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之記載,更正為「…對A01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A01於113年12月7日在彰化縣彰化市之居所陸續接獲附表編號4至14之訊息及密集來電後,無法再忍受不安,隨即於同日17時10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647號被 告 A02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A01(原名A03)為前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A01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核發113年度緊家護字第45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A02不得對A01實施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應最少遠離A01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A02於同日21時7分許,經警方告知後,已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01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A01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緊家護字第45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通訊軟體FaceTime文字訊息截圖、FaceTime語音通話紀錄截圖、警方製作之FaceTime語音留言錄音譯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FaceTime語音留言錄音檔案光碟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部分、附表編號4至14所示部分,被告係各基於違反保護令單一犯意,分別為多次違反保護令,可認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前揭犯行,且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照前開說明,均屬接續犯。被告所犯3次違反保護令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姵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冠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略)附表:

編號 時間 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1 113年12月4日18時59分許 A02以FaceTime語音留言向A01稱:「因為昨天我被抓了嘛,所以仔仔在妳那裡嘛,啊妳們說過仔仔要還我嘛,吼,那是不是可以請妳們明天把仔仔看是要帶來給我,還是,還是放在7-11,我自己去把牠帶回來」等語。 2 113年12月5日10時21分許 A02以FaceTime語音留言向A01稱:「我跟妳說喔,我沒辦法打給妳,不然我就會觸犯法律,如果被妳老爸或警察局知道,我可能就要被抓去關,啊但是我可以接妳的電話,吼,上面寫的是這樣子,啊我不知道妳找我有什麼事情,我昨天被打得全身都是傷,我現在,我現在其實身體很痛苦,啊妳,請問妳找我有什麼事嗎?」等語。 3 113年12月5日11時4分許 A02以FaceTime文字訊息向A01稱:「我不知道你有申(按:應係『聲』之誤載)請保護令,所以我昨天被抓了,而且全身也都被整理得很舒服,全身都是傷,現在保護令的意思是我不能打電話給你們任何人,但是可以接你們的電話,如果你有什麼事麻煩你打FaceTime給我」等語。 4 113年12月7日10時33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5 113年12月7日11時19分許 A02以FaceTime語音留言向A01稱:「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喂,可以,可以,可以跟妳說一下話嗎?沒有惡意,妳看回應,妳有在聽嗎?喂,喂喂喂,我現在,我先告訴妳#&※我不會對妳們怎麼樣,齁,我現在#&※#&※,然後我現在手機也被妳剪掉了,我也沒辦法聯繫任何人,#&※#&※#&※#&※#&※1、2萬,我可以生活,喂喂喂,#&※不要報警了好不好,我已經被打得全身都是傷了,我心很痛,沒辦法走路,我不知道,我真的不應該#&※#&※#&※賠償妳們,妳是,妳是陳小姐嗎?還是別人?可以跟我說一下嗎?不然我又要被抓去了,如果是陳小姐,妳,妳,妳至少回應一下,拜託妳,#&※#&※#&※#&※#&※,我的卡都被鎖了嘛,然後電話一直#&※打,#&※#&※#&※#&※#&※,我一定會離開妳們,拜託妳回我一下好嗎?求求妳,我沒喝酒,#&※#&※#&※我被打得#&※可能都已經骨折,我左腳跟左手都是一大片瘀青,#&※#&※#&※,被#&※踩得已經走路一拐一拐,#&※拜託妳#&※#&※陳小姐,陳小姐,#&※#&※,我只想告訴妳#&※#&※#&※說不收,我沒辦法辦,我身上也沒有錢,#&※#&※收不到,他月底才會還給我,所以他會聯絡妳,#&※小姐,回應我一下好嗎?我請求妳,我不知道妳是誰,喂喂喂,喂喂喂,#&※#&※,我至少還有Wi-Fi,#&※#&※,我不是在求妳同情我,#&※我們之前所承諾的,沒關係都可以忘記,可是我請求妳,我不會去騷擾妳,#&※不要再報警了,#&※#&※#&※,我還會有傳票,我會賠償妳所有的損失,#&※#&※,在這個之前#&※讓我活下去,啊不然,啊不然#&※#&※然後我乾脆就一走了之,我每天都#&※#&※拜拜,#&※#&※撤銷我的告訴,我現在連出門都沒辦法,#&※#&※,妳是什麼人?#&※#&※拜託妳不要再報警好嗎?#&※#&※,我被打得全身都是傷,我的手,左手#&※大腿,還有膝蓋#&※幾乎沒辦法走,請問妳是誰?如果我打錯了,是不是#&※#&※,可以回應我一下好不好?可以嗎?讓我知道妳是誰就可以了,不用說妳的名字,我聽聲音就知道了,#&※#&※#&※一下妳是誰嗎?妳出個聲音讓我知道好不好?要不然我打錯了,我可能就完蛋了,#&※#&※健保卡#&※那我就把這支手機賣掉#&※#&※然後我結束我自己,#&※#&※#&※妳是誰嗎?#&※#&※上面寫得很清楚,我#&※打電話騷擾妳們,我就會被抓去關,妳可以告訴我妳是誰嗎?讓我做心理準備,#&※#&※我已經哭了很久,我已經哭了好幾天了,#&※妳們可以找我,我不可以去找妳們,#&※,我連出去可能都有危險,請妳告訴我,拜託妳#&※」等語。 6 113年12月7日11時58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7 113年12月7日12時25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8 113年12月7日14時19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9 113年12月7日14時43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10 113年12月7日15時26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11 113年12月7日15時27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12 113年12月7日15時28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13 113年12月7日15時34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14 113年12月7日17時5分許 A02以FaceTime撥打語音通話予A01,惟A01未接聽。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