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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0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8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331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易字第3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2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態度與告訴人即其前妻A01處理子女接送事宜,無視本院保護令之效力,在未成年女兒面前施加物理暴力,破壞告訴人之物品,同時構成兩項罪名,所為頗值非難;被告於民國102、103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30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距今已久,除此之外,本案犯案時間以前,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惡劣,另衡量被告當下所受之刺激、犯案動機及目的非屬預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331號被 告 A02 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係A01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A01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2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A02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A01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該保護令於114年1月2日,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員交付A02收受,並向其告知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詎A02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毀損之犯意,於114年10月18日15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街00巷0號住處,因子女接送事宜與A01有爭執,而手持安全帽敲砸A01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引擎蓋及左後照鏡,致引擎蓋凹損、左後照鏡破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A01,並以此方式對A01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A01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蒐證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2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 證明以下事實: ⑴彰化地院家事法庭法官於113年12月30日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被告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行為。 ⑵被告於上開時、地,持安全帽砸本案車輛,致該車之引擎蓋凹陷、左後照鏡破裂而不堪使用,並遭通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及毀損等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