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1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5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安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69、277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鄭安棋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脂、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壹顆及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2罪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均侵害社會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菸彈1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毒偵1189卷第99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如起訴書附表所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24025號鑑定書附卷可考(見偵27702卷第47、53至55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電子菸主機1組,尚難認與本案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有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469號114年度偵字第27702號被 告 鄭安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安棋明知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4年2月間,在嘉義縣嘉義市某宮廟,以新臺幣(下

同)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果量販店」之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菸彈2個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4年5月19日6時2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組(含電子菸主機,其中菸彈毛重6.46公克)。

㈡於114年6月間,在桃園市某址參加廟會時,以1,500元之代價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勇」之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油1批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4年7月18日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埤頭鄉新庄村新庄路396巷為警攔查,並扣得鄭安棋所持有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3顆及菸油5瓶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鄭安棋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查獲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9日欣毒性5523D009號、114年10月7日欣毒性5917D014號成份鑑定報告書及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24025號鑑定書等。

㈢扣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組(含電子菸主機,其中菸彈

毛重6.46公克)及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3顆及菸油5瓶等物。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組(含電子菸主機,其中菸彈毛重6.46公克)及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3顆及菸油5瓶等物,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被告持有附表所示菸彈3顆及菸油5瓶等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成分,然三氟依托咪酯於114年8月27日始增列為第二級毒品等節,有行政院114年8月25日院臺衛字第1141023193號公告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114年7月18日行為時,三氟依托咪酯尚非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是被告斯時持有含有三氟依托咪酯成分菸油之行為,自屬不罰,惟此部分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量 檢出成分 鑑定報告 1 菸彈3顆 毛重計34.82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 2 菸油1瓶 毛重4.73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 同上 3 菸油1瓶 驗餘淨重18.94公克 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46124025號鑑定書 4 菸油1瓶 驗餘淨重7.35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 同上 5 菸油1瓶 驗餘淨重7.72公克 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 同上 6 菸油1瓶 驗餘淨重18.37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同上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