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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手腕」應更正為「手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A02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然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本案保護令,竟仍不知遵循,以對被害人A01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不僅藐視司法公權力,更使被害人身受痛苦,所為應值非難,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對被害人造成侵害程度,以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5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76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A02與A01為男女朋友,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定之親密伴侶關係。A02前因對A01為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62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A02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A01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A02已收受並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竟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至醉後,復於同日1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旁鐵皮屋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拉扯並將A01摔倒在地,致A01受有手腕、膝部紅腫等傷害,對A01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保護令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被害人A01傷勢照片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責、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等均不同,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