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於本案行為與告訴人之關係、僅以言語恐嚇之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802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涉嫌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不滿乙○○對其干擾致無法就寢,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4日7時許,在渠等位於彰化縣○○鎮○○○村○街00號住處,對告訴人表示「妳不要踩我的底線,妳敢再踏進我的公司一步,妳敢再動任何東西,下一步我就幹掉妳,下一步我就殺了妳。」等語,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家庭暴力通報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芷芸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