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4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伊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伊仁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鄭伊仁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㈡、被告透過不知情之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建,為間接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未有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存卷可考;⒉明知其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新建執照,竟擅自在上開地號土地上新建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彰化縣鹿港鎮公所二度制止,仍繼續施工,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並已嚴重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參偵卷第60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上之記載)、本案違章建物經制止後又繼續施工之範圍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99號被 告 鄭伊仁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伊仁明知未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申請建築審查許可並領得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前某日起,擅自在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築鋼筋混凝土建物,經彰化縣政府發現而函請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查處。
㈠於114年4月22日,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派員前往勘查並認定上
揭建築物係屬新建之違章建築,並以114年4月30日鹿鎮建字第1140010579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及114年4月30日鹿鎮建字第114001058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通知鄭伊仁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該建築物,並勒令其停工(第1次完成程度約80%)。上開查報單及通知單於114年5月2日,經鄭伊仁之妻許珍菁收受轉知。鄭伊仁竟未理會並繼續施工。
㈡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再於114年6月26日、7月9日,以鹿鎮建字
第1140016992、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單,勒令其停工(第2次完成程度約85%,第3次為內部裝修施工),制止其擅自復工之行為。上開通知單經寄存於鹿港郵局。鄭伊仁經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制止,仍不從停工處分而繼續在上址施工。
㈢於114年10月1日,經彰化縣政府派員至上址現場會勘後,發
現該違章建築仍處於繼續施工狀態,且與第2次勒令停工時進度有明顯增加。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伊仁坦承不諱,復有鹿港鎮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制止)通知、送達證書、彰化縣政府書函所附會勘紀錄(均影本)與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被告前揭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