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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4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44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文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文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累犯加重:被告何文興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審酌被告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仍再為本案犯行,本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之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微型電動二輪車(含車牌1面、充電組1組),業經告訴人洪惠華領回,有贓物領據在卷可佐(偵卷第41、43頁),爰不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510號被 告 何文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文興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4月13日2時3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前,徒手竊取洪惠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得手後,即徒步將該機車牽離現場。嗣因洪惠華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述二輪車1台(含車牌1面、充電組1組,均已發還)。

二、案經洪惠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何文興經傳喚未到。惟上述犯罪事實,業經其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惠華於警詢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查獲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稽,亦有前述扣案物品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何文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被告所竊得車輛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參,故不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三、至告訴人稱遭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箱內尚有充電工具、螺絲起子、延長線等物品(共價值新臺幣450元),被告否認為其所竊取,且尚無證據證明上述遭竊車輛有該等物品,依罪疑唯輕,有疑唯有利於被告,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縱告訴人指訴為真,因與本案之基礎事實同一,故為本案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 婉 然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