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8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時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時堂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2行「至113年9月止之費用(每3月1次,共7次)」為「至113年12月止之費用」。
二、核被告陳時堂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事項並行使之,其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112年1月某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在其負責製作之施作照片上,多次登載不實施作日期,復持以向彰化縣北斗鎮公所行使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遵循合法程序為之,卻便宜行事而為本案犯行,實有不該,其犯行所生危害亦難認輕微,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景觀園藝、家境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登載不實之如起訴書附表「重複照片簡要說明」欄所示照片,既經被告提出於彰化縣北斗鎮公所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惠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860號被 告 陳時堂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0號附00居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時堂係建豪景觀園藝有限公司(下簡稱建豪公司)負責人。緣彰化縣北斗鎮公所辦理「112年度彰化縣北斗鎮綠美化維護工作採購案(開口契約」及「彰化縣北斗鎮112年度綠美化及環境清潔、植栽、維(養)護勞務工作(案號:11129-1後續擴充)」勞務採購案由建豪公司得標承攬。依上開勞務契約之約定,建豪公司於每季度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施作項目之照片作為已履行契約之證明。詎陳時堂竟於提出施作照片時,將之前所拍攝之照片變更照片上之拍攝日期,再重複使用於請款之文書上(重複使用之情形詳如附表),以此偽造日期之照片向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持以行使,足以使公所就本件契約之驗收發生不正確之情形。陳時堂並領取自112年1月至113年9月止之費用(每3個月1次,共7次)。
二、案經彰化縣北斗鎮公所函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時堂之供述。被告否認向公所提出相同的照片,辯稱:因為員工學識不高,他們負責拍照後,再交回公司進行文書處理云云。惟由卷內相似之照片中,日期並非相同,顯見被告有變造照片日期的行為,此已非一般疏忽而重複使用照片。
(二)證人張均輔即北斗鎮公所農業課長之供述。據證人表示,本件是審計室來調閱資料時,才發現照片的問題,公所是採書面驗收,但本件廠商在修剪時,我或同事有時會過去看,他們確實有在施作,因為在地民眾或里長都會反應狀況等語。
(三)如附表所列之照片、北斗鎮公所的付款資料。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7次)。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 品 君附表:
編號 項次 地點 重複照片簡要說明 備註 1 1-3 大象公園 112/10/2 右側 3張照片與112/11/20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1(1-1)-3(3-1) 2 4-6 大象公園 112/10/2 左側 3張照片與112/11/20 右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4(4-1)-6(6-1) 3 7-9 心動廣場 112/7/17 左側 3張照片與112/10/2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7(7-1)-9(9-1) 4 10-12 大象公園 112/10/16 3張照片與 112/11/21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5 13-15 扶輪公園 112/7/18 3張照片與 112/10/26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6 16-18 大象公園 112/10/2 右側 3張照片與112/11/20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7 19-21 心動公園 112/8/13 左側 3張照片與112/10/2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8 22-24 心動公園 112/8/13 右側 3張照片與112/10/2 右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9 1-3 大象公園 112/10/2 右側 3張照片與112/10/2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1(1-1)-3(3-1) 10 4-6 大象公園 112/10/16 3張照片與 112/11/21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1 10-12 扶輪公園 112/7/18 3張照片與 112/10/26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2 13-15 大象公園 112/10/2 左側 3張照片與112/11/20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3 19-21 心動公園 112/8/13 左側 3張照片與112/10/2 左側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4 25-27 舊園環 112/7/2 3張照片、112/10/10 3張照片與 112/11/25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00-0)(00-0) 15 28-30 舊園環分隔島 112/9/20 3張照片、112/10/20 3張照片與 112/11/05 3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00-0)(00-0) 16 31 大榕樹 112/10/23 1張左下照片與112/11/21 1張左下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31(31-1) 17 32-37 扶輪公園 112/4/22 6張照片與 112/10/02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8 38-40 大象公園 112/10/18 3張左邊照片與112/11/20 3張右邊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 19 41-46 扶輪公園 112/6/12、26 6張照片、112/10/12、26 6張照片、113/1/12 6張照片、113/3/12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00-0)(00-0) 20 47-52 扶輪公園 112/6/12、26 6張照片、112/10/12、26 6張照片、113/1/26 6張照片、113/3/26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00-0)(00-0) 21 47-49 扶輪公園 112/4/10、20 3張右側照片、112/6/12、26 3張左側照片、112/10/12、26 3張左側照片、113/1/26 3張左側照片類似 與上一項重複,新增112/4/10、20標註為(47-4)等 22 50-55 大象公園 112/6/12、26 6張照片、112/10/12、26 6張照片、113/1/12 6張照片、113/3/12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00(00-0)(00-0)~00(00-0)(00-0) 23 53-55 大象公園 112/6/12、26 3張右側照片、112/10/12、26 3張右側照片、113/1/12 3張右側照片 因與上一項有部分重複,新增112/4/10、20標 24 56-61 大象公園 112/6/12、26 6張照片、112/10/12、26 6張照片、113/1/26 6張照片、113/3/26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56(56-1)~00(00-0)(00-0) 25 59-61 大象公園 112/6/12、26 3張右側照片、112/10/12、26 3張右側照片、113/3/26 3張右側照片、113/9/10 3張右側照片類似 與上一項重複,新增113/9/10標註為(59-4)等 26 56-58 大象公園 112/6/12、26 3張左側照片、112/10/12、26 3張左側照片、113/6/27 3張右側照片、113/7/30 3張右側照片類似 與上一項重複,新增113/6/27標註為(56-4)等 27 62-67 扶輪公園 112/5/11、21 6張照片、112/9/11、21 6張照片、113/2/7 6張照片類似 照片標註 62(62-1)~00(00-0)(00-0) 28 65-67 扶輪公園 112/5/11、21 3張右側照片、113/2/7 3張右側照片、112/7/10、24 3張左側照片、112/11/10、24 3張左側相似 與上一項重複,新增112/7/10、24標註為(65-3)等 29 68-70 扶輪公園 112/7/10、24 3張右側照片、112/11/10、24 3張右側照片、113/12/0 3張右側照片 113/12/10為(65-5)等;照片標註68(68-1)~70 30 71-76 扶輪公園 112/5/11、21 6張照片、113/9/11、21 6張照片相似 照片標註 71(71-1)~00(00-0)(00-0) 31 77-82 大象公園 112/7/10、24 6張照片、112/11/10、24 6張照片、113/4/12 6張照片、113/12/10 6張照片相似 32 77-79 大象公園 112/7/10、24 3張左側照片、112/11/10、24 3張左側照片、113/12/10 3張左側照片、113/12/30 3張左側照片相似 33 83-85 大象公園 112/11/10、24 3張右側照片、113/12/30 3張右側照片相似 34 (00-00)- (00-00) 大象公園 112/5/11、21 6張照片、112/9/11、21 6張照片、113/2/7 6張照片相似 35 89-91 三角公園 112/9/10 3張照片、112/11/15 3張照片相似 36 92-96 大榕樹 112/9/11 5張照片、112/11/21 5張照片相似 37 97-99 大榕樹 112/5/23 3張照片、112/6/2 3張照片、113/11/25 3張照片相似 38 100-102 玄璣公園 112/1/31 3張左側照片與 113/2/24 3張左側照片相似 39 103-105 河濱公園 112/1/29 3張右側照片與 112/2/26 3張左側照片相似 40 106-108 大象公園 112/3/10、20 3張左側照片與 113/9/10 3張左側照片相似 41 109-111 扶輪公園 112/4/10、20 3張左側照片與 113/9/10 3張右側照片相似 42 112-114 大象公園 112/5/9 3張照片與112/8/27 3張照片相似 43 115-117 大象公園 112/5/2 3張照片與112/8/17 3張照片相似 44 118-120 思思公園 112/5/25 3張左側照片與 112/7/18 3張左側照片相似 45 121-123 舊圓環分隔島 112/5/13 3張照片、112/6/22 3張照片、112/8/21 3張照片相似 46 124-126 第一停車場 112/5/15 3張照片、112/8/13 3張照片相似 47 127-129 三角公園 112/5/13 3張照片、112/8/31 3張照片相似 48 130-135 扶輪公園 112/5/11、21 6張照片、112/9/11、21 6張照片相似 49 136-138 扶輪公園 113/2/25 6張照片相似與112/6/18 3張及112/8/17 3張相似 50 139-141 三角公園 112/6/2 3張照片、112/8/11 3張照片相似 51 142-144 第一停車場 112/6/4 3張照片、112/8/23 3張照片相似 52 145-147 第一停車場 112/6/24 3張照片、112/7/24 3張照片相似 53 148-150 扶輪公園 112/7/28 3張照片、112/8/7 3張照片相似 54 151-156 大榕樹 112/7/18 6張照片、113/7/3 6張照片相似 55 157-159 大榕樹 112/7/22 3張照片、112/8/31 3張照片相似 56 160-165 中山路/斗苑分隔島 112/7/18 6張照片、113/7/3 6張照片相似 57 166-168 斗功路 112/7/17 3張左側照片、113/7/8 3張右側照片相似 58 169-171 斗功路 112/7/17 3張右側照片、113/7/8 3張左側照片相似 59 172-174 斗功路 112/7/17 3張右側照片、113/7/8 3張左側照片相似 60 175-177 中山路東人行道 112/7/20 3張照片、112/8/19 3張左側照片相似 61 178-180 大象公園 112/9/11、21 3張左側照片、113/2/25 3張左側照片 62 181-183 大象公園 113/4/26 3張左側照片相似、112/9/11、21 3張右側相似 63 184-186 心動公園 113/3/1-31 3張右側照片、113/4/1-30 3張右側照片類似 64 187-189 大象公園思思公園 113/6/4 3張左側照片、113/8/4 3張左側照片類似 65 190-195 扶輪公園 113/6/27 6張照片、113/7/30 6張照片類似 66 196-198 扶輪公園 113/6/1-30 3張右側照片、113/8/1-31 3張右側照片類似 67 199-204 大象公園 113/6/13 6張照片、 113/7/10 6張照片類似 68 205-207 三角公園 113/6/21 3張左側照片、113/8/30 3張右側照片類似 69 208-213 河濱公園 113/7/13 6張照片、113/8/27 6張照片類似 70 214-216 河濱公園北岸 113/7/13 3張右側照片、113/8/27 3張右側照片類似 71 217-219 舊圓環 113/7/3 3張右側照片、113/8/30 3張右側照片類似 72 220-222 中正自辦重劃區公園 113/7/1-31 3張右側照片、113/9/1-30 3張右側照片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