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33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779、14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明昌犯竊盜罪,共2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累犯之說明),除犯罪事實第1至3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非駕業務傷害、肇事逃逸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1年10月、4月確定」應更正為「前因竊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月、4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與另犯他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10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證據並補充「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資料(見偵14303號卷第5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明昌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之態度、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 、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暨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斟酌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779號115年度偵字第14303號被 告 陳明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非駕業務傷害、肇事逃逸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1年10月、4月確定,甫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㈠於115年1月13日0時39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前,見姚銘鐿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路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備鑰匙開啟該部自用小貨車車門,並駕駛離去而竊取得手(已發還)。㈡於115年2月28日2時2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旁,見張健良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開啟該部自用小貨車車門,並駕駛離去而竊取得手(已發還)。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及張健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明昌就犯罪事實一㈠已坦承不諱,且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姚清泉、證人即告訴人張健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嫌疑車輛路線圖、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照片、車輛尋獲照片、證物照片及蒐證照片、車行紀錄等在卷可佐,堪信被告之自白為真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被告前因同罪質之竊盜案件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復故意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從而,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應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盧彥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