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新富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590號;本院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詹新富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STENAGRA FORCE Sildenafil 150 & Dapoxetine 100 Tablets」30盒,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新富本應注意含「Sildenafil Citrate」、「Dapoxetine Hydrochloride」成分(下合稱涉案禁藥成分)之壯陽藥,係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4年5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訂購之方式,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向標題為「VIAGRA」之網站訂購含有涉案禁藥成分之「STENAGRA
FORCE Sildenafil 150 & Dapoxetine 100 Tablets」30盒(下稱涉案禁藥),經大陸地區賣家出貨送達至國內海關後,即由不知情之億欣報關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報單號碼:BY 14440HK8NE),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涉案禁藥30盒。嗣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查獲,並扣得上開涉案禁藥。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詹新富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偵卷第17頁)。
㈢涉案禁藥照片(偵卷第19至21頁、第39至41頁)。
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4年6月30日高普業二字第1141019211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本案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貨物相片、仿單影本、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押貨物收據(偵卷第23至37頁)。
㈤被告在「VIAGRA」網站演示畫面(偵卷第49頁)。
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站高雄調查站114年10月29日函及所附
「EZ Way」進口貨物報關流程、被告就醫紀錄、被告個人進口報關紀錄(偵卷第53至55頁、第63至86頁)。
㈦億欣報關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及所附對話紀錄、截圖、申報單(偵卷第95至105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應注意所輸入之物
品是否屬藥品,竟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輸入上開涉案禁藥,有害我國藥品衛生管理,所為非是,惟涉案禁藥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危害之程度尚非重大,兼衡被告輸入禁藥之類型、數量,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花卉工作、已婚、子女已成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
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此次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刑責,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被告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又為使被告能確實知所警惕,謹記教訓,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關於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涉案禁藥30盒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禁藥,雖非違禁物,然為被告所有供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鄭積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