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柳文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96號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5年3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嗣於115年3月6日死亡,案件有不得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自應撤銷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回復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